捷克勞動管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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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C – 捷克勞動法規

LRC-CA-20.10

捷克勞動合同應記載哪些內容?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12、17、31 條(捷克語);修訂《勞動法》第 1-3 條的第 53/2017 號法令。
個人勞動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使用捷克語。
雇主必須在僱員證據總登記處登記一份副本,並在僱員開始工作前至少 1 個工作日向僱員提供一份副本。
個人勞動協議必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雇主和僱員的身份

•協議期限(確定或不確定)

•開工日期

•工作場所

•工作類型

•工作責任和工作相關風險

•終止通知所需的長度

•適用於員工專業評估的標準

•雇主和僱員的權利和義務

•工作環境

•工資和休假權利

LRC-CA-20.11

捷克勞動合同可以定期的嗎?期間多長?

RD 答:

是的。
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 36 個月。
在此期限之後,它將被視為開放式合同。
勞動合同不能連續簽訂超過3個固定期限合同。

LRC-CA-20.20

捷克僱用員工最低年齡的規定?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13 條(捷克語)。
捷克的最低就業年齡一般為 16 歲,但 15 歲可以在父母允許的情況下就業。
雇主必須將公司內的所有職位空缺通知國家工人就業局。
通知必須在職位可用之日起 5 天內提供。
未能提供此類通知的雇主可能會受到罰款。

LRC-CA-20.40

捷克僱用員工前背景調查的規定?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27 條(捷克語)。
如果需要調查以評估申請人的技能和能力,則允許雇主進行就業前背景調查。
信息可以直接從員工那裡獲得。
如果需要以前雇主的信息,必須提前通知僱員。
在員工開始工作之前,需要一份醫療證明,證明準員工可以履行工作職責。

LRC-CA-20.50

捷克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簽訂競業條款有沒有效?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20-21 條(捷克語)。
雇主和僱員可以簽訂協議,根據該協議,僱員在終止僱傭關係後被暫時禁止從事與前雇主競爭的活動。
作為交換,雇主必須在整個競業禁止協議期間向前僱員支付每月津貼,該津貼至少等於該僱員最後 6 個月的平均工資總額的 50%。
競業禁止協議不得超過僱傭終止後的 2 年。

LRC-CA-40.05

在捷克勞動法僱主不得對女性有性別歧視的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2002 年第 202 號《男女平等待遇法》第 4 條。
《勞動法》保障男女平等待遇,並禁止在就業中基於性別的歧視。

LRC-CA-50.10

在捷克僱主可以蒐集或處理員工在互聯網上傳送的資料嗎?

RD 答:

根據 2016 年《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只有在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雇主才能監控僱員。
合法依據可以包括防止員工不當行為、阻止犯罪以及確保遵守健康和安全程序。
必須事先通知員工,並且必須使用和保存所收集的任何數據,僅用於實現其原始目的。

LRC-CA-60.10

捷克勞動法對工作小時的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112、125、135 條(捷克語);修訂《勞動法》第 4 條的第 53/2017 號法令。
《勞動法》將正常工作時間限制為每天 8 小時和每週 40 小時,正常工作時間限制為 5 天。
所需的每週休息時間為連續 48 小時。
雇主必須記錄每位員工的每日工作時間,並保留這些記錄以供每個工作場所的勞動當局檢查。

LRC-CA-60.30

捷克對加班工時的規定為何?加班加成費率為何?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105 條(捷克語)。
每天工作超過 8 小時或每週超過 40 小時都被視為加班。
員工每週加班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加班必須在其表現後 30 天內獲得帶薪休假或至少為基本工資 75% 的加班費。
加班只能在員工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勞動法禁止 18 歲以下的人加班。

LRC-CA-60.50

捷克工資習慣上有第13個獎金嗎?

RD 答:

年終獎金是自願的,如果提供,應在個人勞動協議或適用的集體協議中明確規定。
當員工被臨時調到不同的地點或不同的雇主時,員工有權獲得調動獎金。

LRC-CA-70.10

捷克員工正常的休假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144-153 條(捷克語)。
捷克僱員每年有權享受至少 20 天的帶薪假期。
假期工資應至少等於個人勞動協議中規定的僱員通常有權獲得的基本工資、永久福利和獎金。
假期付款必須在假期開始前 5 天支付。
集體談判協議或僱傭合同可能會提供額外的休假天數。
員工不能喪失帶薪休假的權利。

LRC-CA-70.20

捷克公假的規定為何?員工加班的費率多少?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139-142 條(捷克語)。
《勞動法》規定了 14 個公共假期:

• 1 月 1 日和 2 日:新年

• 1 月 24 日:統一日

• 耶穌受難日

• 復活節的第一天和第二天

• 5 月 1 日:勞動節

• 6 月 1 日:兒童節

• 五旬節的第一天和第二天

• 8 月 15 日:假設

• 11 月 30 日:聖安德魯日

• 12 月 1 日:國慶節

• 12 月 25 日和 26 日:聖誕節的第一天和第二天

被要求在公共假期工作的員工有權在 30 天內獲得一天的補假。
如果雇主無法批准休假,僱員有權為在公共假期完成的工作支付雙倍工資。
週末的公共假期在這一天慶祝。

LRC-CA-70.30

捷克女性員工懷孕及生育假之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2015 年《工作場所生育保護緊急法令修訂法》第 2-5 條(捷克語)。
在過去 12 個月內工作至少 1 個月的懷孕僱員有權享受 126 天的產假,從分娩前 63 天開始。
在孩子出生後,員工必須至少享用 42 天。
在休產假期間,女性僱員有權獲得過去 12 個月平均收入的 85%。
產假期間的補償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全額支付。

LRC-CA-70.40

捷克男性員工之陪產假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2003 年《工作中生育保護緊急法令》(捷克語)。
父親有權在孩子出生後的 2 個月內根據他的要求獲得 5 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
如果父親成功完成育兒課程,他將獲得額外 10 個工作日的帶薪休假。

LRC-CA-70.50

捷克員工之病假規定為何?喪假之規定為何?事假之規定為何?

RD 答:

病假

養老金和社會保險制度所涵蓋的按規定繳費的僱員有權在 1 年內享受最多 183 天的病假,並可延長 90 天。
病假工資相當於前 6 個月平均月收入的 75%。
雇主支付前 5 天的病假,剩餘的支付社會保障基金。

特殊情況請假
雇主必須允許員工在特殊情況關閉學校的帶薪休假,但前提是與員工角色相關的任務不能在“在家工作”或遠程工作條件下執行。
在某些必須連續提供活動的部門,可能需要雇主同意這種休假。
帶薪休假只能授予父母其中的一位,並且只有在被照顧的孩子年齡在 12 歲或以下的情況下。
在這種休假期間,僱員有權獲得最高 75% 的基本工資,但不超過經濟體平均工資總額的 75%。

LRC-CA-70.60

捷克對員工之退休金與社會安全保險金之規定為何?

RD 答:

僱員可在 60 歲(女性)或 65 歲(男性)繳費至少 15 年時領取全額養老金。
到 2030 年,女性的合格年齡將逐步提高到 65 歲。
雇主必須從工資中扣留僱員繳款並將其匯給政府。

LRC-CA-70.70

捷克對員工之意外災害保險之規定為何?

RD 答:

要獲得工傷賠償福利,員工必須因工傷或職業病而喪失至少 50% 的工作能力。
臨時殘疾福利涵蓋殘疾開始前 6 個日曆月內員工工資的 80%,從殘疾的第一天開始支付,每年最多支付 180 天。
雇主支付臨時傷殘保險,直到僱員康復或收到永久傷殘證明。

LRC-CA-80.05

捷克企業員工可以加入工會嗎?

RD 答:

根據 2011 年第 62 號社會對話法,Ch. 1(捷克語)。
工會可由同一雇主擁有至少 15 名成員的任何公司的僱員成立。
在捷克,工會組織分為 3 個級別:

•貿易聯盟

•聯合會和

•聯合會

兩個以上從事同一行業或專業的工會,可以合作共同成立專業聯合會。
兩個或兩個以上活躍在不同行業或專業的專業聯合會可以合作共同成立聯合會。
只有“代表”工會有權在公司層面談判和締結集體談判協議。
工會組織在以下情況下具有代表性:

• 他們具有作為公認工會組織的法律地位

• 他們具有組織和世襲的獨立性,並且

• 工會成員至少占公司員工的一半加一名。

不得要求任何人加入工會或退出工會。
一個人只能是一個工會的成員。

LRC-CA-80.06

捷克勞動爭議之處理方式為何?

RD 答:

根據 2011 年第 62 號社會對話法,Chs。 2-6(捷克語)。
由關於社會對話的第 62/2011 號法律規定的勞資衝突可以是集體的,也可以是個人的。

集體勞資衝突
涉及集體勞動談判協議的談判,如果出現:

• 公司拒絕開始集體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談判,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或之前的合同失效

• 雇主或工會不接受僱員索賠或

• 雇主和工會不能在最終確定談判的日期之前就集體勞動合同或協議達成協議。

這種衝突可以通過勞動、家庭和社會保護部的調解來解決,或者,如果調解失敗,可以通過雙方的調解來解決,並同意調解程序和選擇調解員。
在任何時候,雇主和工會都可以同意將他們的衝突提交給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個人勞資衝突
涉及法律或集體或個人僱傭協議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只能由法院解決。

LRC-CA-90.10

捷克企業對工作場所的安全、健康之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175-176 條(捷克語)。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家庭和社會保護部第 187/1998 號法律,每家擁有 50 名或更多僱員的雇主都必須成立一個勞動安全和健康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 批准年度勞工健康和安全計劃

• 確保程序的適用性

• 執行檢查

• 分析風險水平和

• 告知勞工當局有關工作場所安全的信息

LRC-CA-100.10

在何種情況下,捷克僱主可以解僱員工?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58-64、75 條(捷克語)。
雇主可以解僱僱員,如果僱員:

• 多次違反雇主的工作規則

• 被預防性拘留超過 30 天

• 不再能夠履行體檢確定的職位職責,或

• 不符合該職位的專業要求。

LRC-CA-100.11

捷克企業解僱員工需提前多久告知?要發多少資遣費?

RD 答:

必須至少提前 20 個工作日向員工發出終止通知。
不允許代通知金。沒有法定的遣散費。
在實踐中,如果解僱的原因與員工的個人表現或紀律不當行為無關,則會支付遣散費。

LRC-CA-100.12

捷克企業解僱員工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規定為何?

RD 答:

僱員的終止應通知國家就業局。

LRC-CA-100.20

在捷克合法大量解僱員工的規定為何?

RD 答:

根據 2003 年勞動法(經修訂),第 68-70 條(捷克語)。
在 30 天內發生大規模裁員:

• 至少有 10 名員工被 21 至 99 名員工的雇主解僱

• 至少 10% 的勞動力被 100 至 299 名僱員的雇主解僱,或

• 至少有 30 名員工被擁有 300 名或更多員工的雇主解僱。

在大規模裁員的情況下,雇主必須:

• 通知工人代表和當地勞工當局

• 與工人代表協商

• 應用公平的選擇標準來決定解僱哪些員工

• 給予適當的通知

• 如果需要,支付遣散費

• 為下崗員工提供尋找新工作的時間;和

• 如果下崗員工的工作要在下崗後的 45 天內重新填補,則為下崗員工提供再就業。

LRC-CA-100.30

捷克解僱員工必需支付員工的期限為何?

RD 答:

被解僱的員工有權獲得已獲得但未使用的假期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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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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