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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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Q-10:
中國母公司在捷克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CN-A-10:
是的.
中國與捷克有 DTA, 如果中國法律居民公司沒有 PE (常設機構), 將被視為 “非捷克國內來源收入” 。
這意味着捷克將征收零税。
但是, 中國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捷克稅務局提交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CN-Q-20:
中國母公司在捷克設立了捷克子公司, 中國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CN-A-20:
根據 DTA 第 5 条第 7 项,捷克子公司不会被視為中國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着如果捷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中國母公司其簽訂的服務和同向中國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中國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税。
至於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將涉及捷克稅務局的TP(轉讓定價)判斷。
CN-Q-30:
捷克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CN-A-30:
填寫外國法人在捷克繳納的稅款證明申請表,第3欄“稅率”填寫0%。
申請簽發稅收居住證明,以適用避免雙重徵稅的公約/協定。
該證明確認非居民是與捷克簽署雙重徵稅條約的國家的居民。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簽發當年有效。
CN-Q-40:
中國母公司有捷克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CN-A-40:
中國與捷克有DTA,如果您在捷克擁有PE(常設機構),您的收入將被視為捷克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征收税率,請注意:
如果捷克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 DTA 税率;如果捷克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捷克税率。
如果適用 DTA,中國和捷克之間的 DTA 稅率如下: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捷克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有 PE) | 10% | 10% | 10% |
2 | 股息 | 0%/ 3% | 5% | 0%/ 3% |
3 | 利息 (貨款) | 3% | 16% | 3% |
4 | 版稅費用 | 3% | 16% | 3% |
5 | 技術服務 | 0% | 10% | 0% |
6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10% | 0% |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 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 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CN-Q-50
當中國稅務居民有捷克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CN-A-50:
填寫外國法人在捷克繳納的稅款證明申請表。
申請簽發稅收居住證明,以適用避免雙重徵稅的公約/協定。
該證明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
捷克與中國税收协定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政府於 2016 年 7 月 4 日簽署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DTA),自2018 年 1 月1日生效。
常設機構
第五條 常設機構(PE)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場所
*分店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坊
*在 12 個月內通過僱員或其他人員提供的諮詢服務累計超過 183 天。
預扣稅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DTA文章 | 捷克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無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營業利潤 (有 PE) | 10% | Article 7 | 10% | 10% |
3 | 股息 | 0%/ 3% | Article 10 | 5% | 0%/ 3% |
4 | 利息 (貨款) | 3% | Article 11 | 16% | 3% |
5 | 版稅費用 | 3% | Article 12 | 16% | 3% |
6 | 技術服務 | 0% | Article 7 | 10% | 0% |
7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Article 14 | 10% | 0% |
*羅中雙邊稅收協定第 7 條解釋說,捷克不得對中國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徵稅,除非該利潤歸屬於設在相關領土上的常設機構。
*第10條捷克公司向中國居民支付的股息按3%收取。豁免適用於支付給中國全資或主要擁有(所有權超過 50%)的實體的股息。
*第 11 條規定,在捷克產生的利息可根據捷克適用的法律在捷克徵稅,所徵稅款不得超過利息總額的 3%。
*第 12 條解釋的特許權使用費是指為 (a) 使用或有權使用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任何版權,包括電影膠片和用於無線電或電視廣播的電影或磁帶、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計劃、秘密公式或過程; (b) 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 (c) 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
*技術服務包含在第7條的營業利潤中。捷克公司對中國企業提供的技術服務,除非歸屬於PE,否則可以不納稅。以獨立身份提供的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4 條中(參見專業服務)。
*由獨立性質的個人提供的專業服務或其他活動在第 14 條中有解釋。捷克公司不得為中國居民提供的專業服務繳納稅款,除非中國居民在捷克有固定住所或停留 183 天或更多的。獨立的活動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和會計師。
消除雙重徵稅
DTA 第 23 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應消除雙重徵稅。應從該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徵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 27 條規定,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規定有關的此類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證副本)。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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