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捷克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捷克已與 90 個國家簽署了雙重徵稅協定 (DTA)。
一般來說,根據捷克稅法,如果非居民法人實體在捷克沒有可歸屬於該收入的常設機構,則非居民法人實體從捷克取得的收入應繳納預扣稅。
儘管有上述規定,國內預扣稅可以通過以下任一方式減少:

  • 根據相關DTT(如有)的更有利的規定;或者
  • 根據在捷克稅法中實施的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必須累積滿足某些特定條件。

請參考捷克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請參考捷克與中國的稅收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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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捷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捷克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捷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捷克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捷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捷克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捷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捷克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捷克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捷克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捷克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捷克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捷克已與以下90個國家簽署了 DTA:

Albania France Macedonia South Africa
Algeria Georgia Malaysia Spain
Armenia Germany Malta Sri Lanka
Australia Greece Mexico Sudan
Austria Hong Kong Moldova Sweden
Azerbaijan Hungary Montenegro (applicable with Serbia) Switzerland
Bangladesh Iceland Morocco Syria
Belarus India Namibia Tajikistan
Belgium Indonesia Netherlands Thailand
Bosnia and Herzegovina Iran Nigeria Tunisia
Bulgaria Ireland Norway Turkey
Canada Israel Pakistan Turkmenistan
China Italy Philippines Ukraine
Croatia Japan Poland United Arab Emirates
Cyprus Jordan Portugal United Kingdom
Czech Republic Kazakhstan Qatar United States
Denmark Korea Russia Uruguay
Ecuador Kuwait San Marino Uzbekistan
Egypt Latvia Saudi Arabia Vietnam
Estonia Lebanon Singapore Zambia
Ethiopia Lithuania Slovakia
Finland Luxembourg Slovenia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捷克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捷克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捷克征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捷克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捷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捷克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捷克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捷克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捷克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捷克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捷克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捷克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捷克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羅馬亞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填寫外國法人在捷克繳納的稅款證明申請表,第3欄“稅率”填寫0%。
申請簽發稅收居住證明,以適用避免雙重徵稅的公約/協定。
該證明確認非居民是與捷克簽署雙重徵稅條約的國家的居民。由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簽發當年有效。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捷克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捷克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捷克國內來源的收入。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捷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捷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捷克稅率。
以下,我們將通過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捷克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捷克的收入來源包括:

  1. 位於捷克的房產的租金收入。
  2. 捷克法律實體支付的股息。
  3. 捷克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4. 捷克居民支付的佣金。
  5. 在捷克提供服務的收入。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捷克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捷克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捷克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捷克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捷克稅務居民有捷克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捷克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10% (1)

股息 – 5% (2)

利息(貨款)– 16% (3)

特許權使用費 – 16% (3)

技術服務 – 10% (1)

專業服務– 10% (1)

:

  1. 非居民(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為在捷克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的款項通常按總額的 10% 繳納最終預扣稅。涉及的服務是管理服務、任何領域的諮詢、營銷、技術援助、任何領域的研究和設計、廣告或宣傳,無論以何種形式提供服務,或由會計師、建築師、審計師提供的服務,工程師、律師或公證人,如果支付服務的人是捷克居民,則在捷克境外提供服務時也需繳納預扣稅。如果向居住在與捷克沒有規定交換信息的協議的國家/地區的服務提供者支付服務費用,並且該支付是在根據捷克國內法被定性為人為的交易的背景下進行的,預扣稅稅率為 50%。
  2. 50%,如果根據人為安排向居住在捷克沒有有效交換稅務信息的國家/地區的收款人支付的股息。如果捷克居民公司向居住在另一個歐洲經濟區國家的母公司支付股息,則為 0%。 EEA 母公司已持有捷克公司至少 10% 的股本。
  3. 如果根據人為安排向捷克沒有有效交換稅務信息的國家/地區的收款人居民支付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則為 50%。如果捷克居民公司向居住在另一個歐盟成員國的聯營公司支付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則為 0%。如果一家公司直接持有兩家公司至少 25% 的資本並至少連續 2 年,則兩家公司被視為聯營公司。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捷克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捷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捷克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捷克稅率。

DTA-Q-A0:
當非捷克稅務居民有捷克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填寫外國法人在捷克繳納的稅款證明申請表。
申請簽發稅收居住證明,以適用避免雙重徵稅的公約/協定。
該證明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捷克簽定DTA,那麼當您有捷克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Q0: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10% (1)

股息 – 5% (2)

利息(貨款)– 16% (3)

特許權使用費 – 16% (3)

技術服務 – 10% (1)

專業服務– 10% ( 1)

:

  1. 非居民(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為在捷克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的款項通常按總額的 10% 繳納最終預扣稅。
    涉及的服務是管理服務、任何領域的諮詢、營銷、技術援助、任何領域的研究和設計、廣告或宣傳,無論以何種形式提供服務,或由會計師、建築師、審計師提供的服務,工程師、律師或公證人,如果支付服務的人是捷克居民,則在捷克境外提供服務時也需繳納預扣稅。
    如果向居住在與捷克沒有規定交換信息的協議的國家/地區的服務提供者支付服務費用,並且該支付是在根據捷克國內法被定性為人為的交易的背景下進行的,預扣稅稅率為 50%。
  2. 50%,如果根據人為安排向居住在捷克沒有有效交換稅務信息的國家/地區的收款人支付的股息。
    如果捷克居民公司向居住在另一個歐洲經濟區國家的母公司支付股息,則為 0%。
    EEA 母公司已持有捷克公司至少 10% 的股本。
  3. 如果根據人為安排向捷克沒有有效交換稅務信息的國家/地區的收款人居民支付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則為 50%。
    如果捷克居民公司向居住在另一個歐盟成員國的聯營公司支付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則為 0%。如果一家公司直接持有兩家公司至少 25% 的資本並至少連續 2 年,則兩家公司被視為聯營公司。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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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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