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VAT登記前進項稅額抵扣規定

捷克VAT登記前進項稅額抵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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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捷克稅法及實務上是否允許在取得正式 VAT 號碼後,將 identified person 時期所購、但未使用的貨物或資產列為 pre-registration input VAT 並主張扣抵的具體規定、限制條件、申請流程為何?

1. 可納入登記前進項抵扣的條件

  • 12個月內購買且仍持有的貨物/資產:
    根據捷克《增值稅法》(法案號235/2004 Coll.)第79條規定,企業在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取得正式VAT號碼)時,可以申報扣抵過去12個月內購買的進項VAT,前提是該進項所對應的貨物或應稅供給在登記生效日仍屬於企業的營業資產。
    換言之,只有登記時仍未使用或未銷售、且用於後續應稅經營的存貨或資產,其進項稅額才符合抵扣資格。
    注意,Identified person(僅為跨境交易目的註冊VAT號碼的「識別性納稅人」)階段所購買的貨物,由於當時無法申報進項抵扣,在轉為正式VAT納稅人後只要滿足上述條件,這些進項稅額即可作為登記前進項進行申報抵扣。
  • 長期資產的特殊期限:
    若企業在成為VAT納稅人前有逐步取得建造/製造中的長期資產,則可追溯60個月內的相關進項。
    具體而言,過去最多5年間為建造該資產而取得的應稅供給,只要該資產在登記生效日前12個月內(或截至登記日)已建造完成並可供使用,且在登記日仍屬於企業營業資產,即可申報扣抵其進項VAT。
    這項規定讓企業在登記前較長期間內投入於固定資產的分期採購(例如建築物、機器設備等),在該資產完工並於登記後投入應稅用途時,仍可按比例申報此前投入部分的進項抵扣。
  • 供出口貨物的例外情形:
    法規另提供一項6個月期限的例外:如果企業在登記生效前6個月內購買了貨物,並在登記前已將該貨物出口到第三國(屬免稅出口),即使這些貨物在登記日已不在庫存,企業仍可對其進項VAT主張扣抵。
    此規定確保了登記前為出口而購買的貨物(且未產生應稅銷售)之進項稅額不致喪失抵扣權。
  • 國內、進口與EU採購皆適用:
    捷克稅法並未區分貨物來源,凡符合上述期間及用途條件的應稅進項皆可申報抵扣。這表示無論貨物是向捷克境內供應商購買,或以歐盟境內採購(EU acquisition)或進口方式取得,只要發生在登記前12個月內且在登記日仍為營業用途持有,即屬可扣抵的登記前進項範圍。
    對於登記前已作為Identified person從事的跨境交易,例如:進口貨物已在海關繳納進口VAT,或從EU成員國採購貨物已依規定自行申報繳納VAT,此類交易的進項VAT在貨物滿足條件時同樣可以於轉為正式納稅人的首期申報中申報抵扣(相當於將先前無法抵扣的稅款轉為進項抵扣)。

(附註:純粹屬於服務性質的支出,若其效用在登記前已經實現完畢,通常不得作為營業資產的一部分申報抵扣。例如登記前已發生並完結的服務費用,其進項VAT無法抵扣;但若該服務直接形成或投入某項尚在使用的資產(例如安裝調試費用計入設備成本),則可隨該資產一併申報進項抵扣。)

2. 申報手續與需備附的資料

  • 申報方式:
    不需要向稅局提出特別申請,企業可直接在成為VAT納稅人的第一期增值稅申報表中申報上述登記前進項稅額。
    按照捷克增值稅申報表的格式規定,這部分進項稅額應填入申報表的第45行,並以正數額填報對應的稅額(此欄位僅填寫進項稅額,無需填寫對應的未稅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屬於登記前進項抵扣的數據不需填入VAT的**控制報告(kontrolní hlášení)**中。
  • 附加資料:
    雖無需額外申請,但稅務機關通常會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說明或證明以支持該抵扣申請。
    一般會要求提交一份列明所有主張抵扣之進項項目的清單,以及相應的進項發票或海關繳稅單據的複印件
    若進項貨物屬於庫存或固定資產,企業也應備妥相關庫存記錄、資產明細及用途說明等資料,以證明這些貨物/資產確實在登記時尚未使用出售且供應稅業務之用。
    例如,對於價值較低但作為資產使用的物品,公司應有完善的登記和保管紀錄,在稽查時證明其於登記日時確實存在於公司並用於營業
    充分且翔實的附加說明與資料有助於順利通過稅局審核。

3. 明確的法規依據與官方指南

  • 法律條文依據:
    捷克《增值稅法》(Zákon o DPH)對登記前進項稅額的扣抵權有明確規定。
    其中第79條(「登記時進項稅額扣抵權」條款)詳細列出了新成為納稅人時可主張進項扣抵的條件。
    第79條第1項確立了一般12個月內購買且仍為營業資產的扣抵原則;第2項進一步規範了60個月內取得的長期建設性資產投入的特殊情況;第3項與第4項則分別規定了6個月內出口貨物以及原本可申請VAT退稅但因故未及申請者的特殊抵扣情形。
    此外,第79條第7項明文要求,符合條件的登記前進項稅額只能在成為納稅人的當期申報扣抵,逾期未申報則權利喪失。
  • 官方稅務指南:
    捷克稅務總局(GFŘ)及財政部門曾發布相關指南說明登記前進項抵扣的操作方式。
    例如,捷克財政局網站提及新納稅人可根據§79在首次申報時主張前期進項抵扣,並強調申報時須遵守上述期間限制且保存好憑證以備查核。雖然官方指南通常以捷克文發布,內容與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解讀一致:只要符合§79條件,企業有權在首期VAT申報表中抵扣登記前合格進項,稅局亦會依照該法條據以審核。
    建議企業參考捷克稅務局(Finanční správa)網站資訊和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捷克稅務快訊,以確保對相關法規最新變動的了解和遵循。

(參考:捷克當局於2019年修法增訂§79條第2項,以照應長期建設性投資的進項抵扣問題;2025年的稅法修正則進一步縮短了一般進項扣抵申請的時效至登記後兩年內,但不影響§79條所述在首次申報中的扣抵機制。)

4. 實務案例、審核風險與常見失敗原因

  • 貨物已處分或非營業用途:
    若登記生效日貨物已不在庫存或不屬於營業資產,其進項VAT將無法抵扣。
    例如,有企業在成為納稅人前購買商品但已於登記前售出,該購買的進項稅額因登記時貨物不再屬於企業資產而被稅局拒絕抵扣。
    同理,若某資產在登記前已被投入非應稅用途或私人用途,其進項稅額也不具抵扣資格。
  • 服務性支出不可抵扣:
    登記前取得的服務(如顧問費、廣告費等經常性服務),由於服務效用在提供時即完成,登記時已無「資產」可供認定,因此其進項VAT通常不得申報抵扣。
    實務上常見的錯誤是在首次申報時錯將登記前發生的各類服務進項列入抵扣,這將被稅局否決。
    然而,如前述,若該服務直接成為企業某項長期資產的一部分(例如工程設計費計入建築物成本),則可隨資產按§79條規定進行抵扣。
  • 未按規定比例調整長期資產進項:
    企業在抵扣登記前購買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時,需要注意時間跨越年度的調整規則。
    捷克VAT法要求對於登記前年份購置的長期資產,進項抵扣不得全額主張,而應按該資產剩餘的法定調整期比例計算。
    例如,一般設備的調整期為5年:若設備於前一年購買,則只能抵扣其VAT的4/5;若為不動產(調整期10年)在前一年購買,則僅可扣抵9/10。
    實務中,遺漏按比例調整是常見疏失之一,企業若在首期申報誤將此類資產的進項VAT全額抵扣,日後稅務稽核時可能遭要求更正申報並補繳差額。
  • 單據或證明不齊:
    缺乏有效憑證是進項抵扣被否決的另一主要原因。
    稅局審核時會核對每筆抵扣是否有合法的增值稅發票或進口稅單作依據,以及核實該貨物/資產在登記時確實存在於企業並供應稅業務使用。
    如果企業無法提供發票原件或復印件,或無法證明相關貨物在登記時的庫存狀態和用途,稅局有權拒絕該筆抵扣。
    尤其是對於價值較高的存貨或資產,稅局審核會特別關注其盤點紀錄及使用情形
    因此企業須保存好所有相關進項發票、進口報關文件,以及登記日前後的庫存報告、固定資產台帳等證明。
    實務上曾有企業因為在稅局要求下無法拿出足夠證據證明貨物存在,而被認定該筆進項抵扣不符條件的案例。
  • 大額抵扣的稽查關注:
    當登記前進項抵扣金額較大時(例如首次申報出現大額退稅),稅局通常會更加審慎審核。
    這並非法律上的限制,但屬於實務風險:稅局可能啟動深入調查以確定是否有濫用登記前進項抵扣的情形(例如在登記前突擊購買大量設備以申請退稅)。
    常見的審核重點包括:購買行為是否真實且有商業目的、貨物是否確於登記時在庫並於後續銷售中使用,以及申報是否符合§79條各項要件等。
    一旦稅局發現任何條件不符或者嫌疑不當之處,可能會部分或全部拒絕該期的抵扣申請,甚至對企業開啟稅務稽查。
    為降低風險,建議企業在申報大額登記前進項抵扣時,主動附上相關說明與證明文件,並諮詢專業稅務顧問以確保合規。

5. 首次VAT申報表中抵扣額的列示方式

在企業正式成為增值稅納稅人的第一期VAT申報表中,應將符合條件的登記前進項VAT統一列示於申報表的第45行
根據捷克增值稅申報的填報規則,該行專門用來申報依§79取得抵扣權的稅額。
填報時僅需將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金額填入第45行(此處不需填寫對應的課稅基礎金額)。
例如,若登記前購買的存貨符合條件,可將其發票上所含的VAT稅額合計填入第45行正值申報。
這些數據會自動計入該期申報表的進項稅額總計,用於抵減應納稅額或形成退稅。
注意:第45行所填報的內容不需要不應該包含在當期的VAT控制報告中,因為控制報告僅針對登記後期間內開立或接收的發票明細。
企業在完成首期申報後,稅務機關如有疑問,可能會要求企業提供第45行所涉進項的發票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進一步核實。
總之,正確地在首份申報表第45欄列示登記前進項稅額,並配合作業提供佐證資料,是確保該抵扣順利獲准的關鍵步驟。

參考來源:

捷克財政管理局(Finanční správa),增值稅法§79條法規條文(摘錄)pracepropravniky.czpracepropravniky.cz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於2025年11月摘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規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下會採用不同的選擇。
所以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該領域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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